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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鄞州吉升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鄞州吉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高生纺织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全意纺织品有限公司,郑卫国,崔云霞,郑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2409996-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代表人:夏年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吉升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2925-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薛家村。法定代表人:郑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308230017。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高生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5361-1。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清水桥路535号新城大厦10-4。法定代表人:严阳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全意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93189-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江南中路238号2幢1号1层东侧。法定代表人:金永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卫国,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吉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崔云霞,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郑卫东,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吉升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吉升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高生纺织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全意纺织品有限公司、郑卫国、崔云霞、郑卫东的银行存款、收入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褚一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丽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