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红远与马兴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远,马兴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201号原告刘红远。被告马兴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刘红远诉被告马兴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红远负担。审判员 张巧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