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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树功与米军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功,米军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164号申请人:张树功,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米军廷,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本院依据2015年6月25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011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米军廷银行存款136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