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杨素兰与江苏国信八方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兰,江苏国信八方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443号原告杨素兰。被告江苏国信八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畅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伯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兰诉被告江苏国信八方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被告于庭后达成调解,原告于2016年2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素兰负担。审 判 长 雍海林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人民陪审员 杨康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