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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敏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敏,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军,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敏,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杜军(杜敏哥哥),男,汉族,1974年8月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集群路20幢20-6号。法定代表人余必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震,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杜军,男,汉族,1974年8月5日生。原审被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168。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明,男,汉族,1961年6月22日,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经理。上诉人杜敏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军、原审被告南京恒久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敏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杜敏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敏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杜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