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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84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鲁素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