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5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民初184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鲁素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