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荣华与官广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华,官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3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华,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官广明,男,1978年12月23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李荣华申请执行官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官广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