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与何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何英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1民初73号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三段19号。法定代表人韩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何英伟,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英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已将物业费补交,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