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8楼。法定代表人:黄兆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应生、黄亚黎,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厚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