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屠建中与上海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建中,上海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建波,刘兵,潘建波,顾伟中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777号原告申屠建中,男,196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蕾,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兵,董事长。第三人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兵。第三人顾伟中,男,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第三人刘兵,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被告、第三人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建波,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三人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谦,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申屠建中与被告上海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伟中、刘兵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申屠建中与被告上海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顾伟中、刘兵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