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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温道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434号罪犯温道宁,捕前无业,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温道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2013年11月5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2016年1月11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7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道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余刑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道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银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