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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绥芬河市金嘉谷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8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新兴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00183261-8。法定代表人赵广友,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栋,男,1964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30203196405271256,汉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二委3组,委托代理人冮行军,男,1960年3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119600305061X,汉族,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十四委8组,被处罚人绥芬河市金嘉谷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相伍,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连华,男,1979年5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1197905190018,汉族,金嘉谷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二委9组。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据已生效的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人社监罚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金嘉谷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000元,加处罚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款20000元。经审查,被执行人拖欠本单位3名职工工资属实,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人社监罚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绥芬河市金嘉谷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罚款人民币2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三、执行费2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单国勇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凡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