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兴市云龙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云龙装璜有限公司,江苏禹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海滨大道碧水绿都商办楼901-912室。法定代表人张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鹏、秦蓓蓓,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云龙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36346-0.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张渚镇兴东路聚贤山庄22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延、颜陆琴,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禹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01号4楼。法定代表人封学军,董事长。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鼓民初字第6296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查明,云龙公司在起诉状中称,禹源公司将河海科技研发大厦大理石铺设项目发包给华实公司,华实公司又与云龙公司就该项目签订协议,经结算,华实公司尚欠云龙公司工程款,经催告无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涉案的工程项目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诉争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该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