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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690号原告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玉玲,女。被告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郭航陆,职务不详。原告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庄玉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服装吊挂流水线设备3条线的销售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6万元。原告在2014年8月28日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被告陆续支付了313,500元后,余款346,500元没有支付。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6,500元及违约金132,000元。被告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智能服装吊挂系统三套,总价66万元;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被告将合同总金额的30%即19.80万元汇入原告账户,原告开始生产,被告将合同总金额的70%即46.20万元按照12个月分期支付给原告(分期付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次月起付,每月10日为付款日期,分期付款金额为38,500元);除非经原告书面同意,被告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对应付的款项进行任何扣减、扣除、抵销,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的,按拖欠款项的每天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原告将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交货地点即完成交付。2014年8月28日,被告在《安装确认书》上盖章确认,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了313,5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安装确认书》及原告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于2014年8月28日已确认原告交付的涉案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被告仅支付了313,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346,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一节,根据被告已付款的金额,被告仅支付了合同中约定的第二部分分期付款的前三期,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132,000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46,500元;二、被告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3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8元及公告费560元,共计9,038元,由被告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梦云人民陪审员  吴慈新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