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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付铁虎、李秋香等与唐冬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铁虎,李秋香,唐冬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2401号原告付铁虎,住祁阳县。原告李秋香,住祁阳县。被告唐冬明,住祁阳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湘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铁虎、李秋香与被告唐冬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铁虎、李秋香以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铁虎、李秋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铁虎、李秋香撤回对被告唐冬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51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付铁虎、李秋香负担。审 判 长 唐 玮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人民陪审员 漆振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