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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济阳县农村商业银行与刘从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从新,张洪英,王富贵,王家民,张光文,张光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1012号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青春,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阳县。被告刘从新,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洪英,女,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富贵,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家民,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光文,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光荣,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从新、张洪英、王富贵、王家民、张光文、张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以上六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