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满军与范天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男。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范某某支付徐某某盖房工程款37500元(已付75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范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27000元,对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