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83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市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2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被执行人西安市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学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5)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给全体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15)43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38515.71元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未人社监罚字(2015)43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博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