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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法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秀荣与被执行人郑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荣,郑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法执7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荣被执行人郑达本院依据已生效(2015)克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王秀荣与被执行人郑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宏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建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