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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与孙喜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孙喜德,孙秀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贾学洪,主任。被执行人孙喜德,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孙秀营,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喜德、孙秀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喜德、孙秀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展家信用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孙喜德、孙秀营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474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907元,案件受理费1826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11元,待被执行人孙喜德、孙秀营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