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23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小冰与林昌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冰,林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冰,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林昌辉,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中江民初字第277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昌辉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昌辉在农业银行中江县支行账户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辉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胥维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湘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