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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老三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老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22刑初33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老三,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老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老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判庭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华、杨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老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老三多次向周边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勐海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8月6日,在被告人张老三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卧室的枕头边查获一个白色塑料瓶内用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十包和用塑料袋包裹着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净重1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称量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老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毒品数量净重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张老三在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老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老三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乙、张某某、叶某某、李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2015年8月6日,勐海县公安局勐遮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张老三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卧室的枕头边查获一个白色塑料瓶,瓶内用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十包,在白色塑料瓶旁边查获一个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该毒品可疑物净重1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查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老三的基本身份及因吸毒于2005年12月2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于2009年10月9日被勐海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的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6日,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老三家中将被告人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11包的事实及经过。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勐海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张老三的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并当场从其卧室的枕头边查获一个白色塑料瓶,瓶内用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十包,在白色塑料瓶旁边查获一个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勐海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予以提取的情况。5、毒品称量记录、取样笔录、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克及取样送检的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涉案毒品可疑物1克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情况。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老三对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包装物、天枰正常功能、毒品称量净重、取样送检的可疑物进行辨认的情况;证人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分别对向自己贩卖毒品的人进行了辨认的情况。8、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经提取被告人张老三及证人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的尿液进行尿检,被告人张老三及证人叶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的尿液均呈:“吗啡阳性”,证人李某乙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公安机关已经对证人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9、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公安机关已经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张老三的情况。10、证人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各证人向被告人张老三以30元每个毒品零包的价格向被告人张老三购买过毒品海洛因的事实及经过。11、被告人张老三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老三多次向张某某、张老大等人贩卖毒品,并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的事实及经过。1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老三交待其毒品是跟李某丙及其老婆购买的,现勐海县公安局勐遮派出所民警正在收集李某丙夫妻的犯罪证据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老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4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侦查机关当场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老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老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克,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大平审 判 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玉康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