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与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赵晶晶,李金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辖终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薛宏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芮城县。法定代表人杜轶卓,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赵晶晶,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解州东门外。法定代表人赵铁勇,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赵晶晶,住运城市。一审被告李金生,住运城市。上诉人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赵晶晶、李金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泵业有限公司、赵晶晶、李金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发生的民间借贷数额已近十亿元,涉案人员众多,数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泛,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该公司已由债权人中联钢公司接管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请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借人与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借款担保合同签署地在运城市,现原告根据各方的合同约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所提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发生多起民间借贷,数额近十亿,数额特别巨大,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裁定驳回被告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一)一审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被中联钢公司全面接管并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整领导组于2014年9月26运城日报刊载债权申报公告,并于2015年1月9日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并对所有债权人下发《债权人对山西鑫宇豪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处置方案的意见书》。一审被告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的民间借贷数额十余亿元,涉案人员众多,数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泛、也涉及刑事案件,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属特别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二)此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审理。被上诉人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未做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山西顺盈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时应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属于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从本案案件性质、涉及的影响范围还是诉讼标的额来看,都没有达到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标准。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明代理审判员 卜勇涛代理审判员 闫玥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