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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邢铁玲与苏州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力利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邢铁玲,北京力利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801室。法定代表人张祥邦。委托代理人王鹭鹭,女,1990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90********,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红光村时云组45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铁玲。委托代理人刘继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卓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力利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3号楼1至2层商业C05室。法定代表人张龙。委托代理人王鹭鹭,女,1990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90********,汉族,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红光村时云组45号,系苏州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苏州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铁玲、原审被告北京力利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27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北京力利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与邢铁玲签订的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合同书的一方主体,也是本案被告之一,根据合同书约定,其需要履行相应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所在地是北京力利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北京市朝阳区,该地也是合同履行地,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苏州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原审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苏州银创瑞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管 丰审判员  孙晓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