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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严与魏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严,魏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7号原告:张严,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碧雪,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薇,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严与被告魏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魏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兴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