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严与魏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严,魏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7号原告:张严,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碧雪,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薇,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严与被告魏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魏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兴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