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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曲宝辉、王某甲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宝辉,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宝辉,农民。200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4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辩护人任全,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宝辉犯抢劫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崔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宝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任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9时30分,被告人曲宝辉、王某甲进入任丘市建材小区5号楼2单元601室王某丙家进行盗窃,在任丘市西环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曲宝辉持刀对出警人员及周围群众进行威胁,后在试图逃跑时被抓获。另查明,2007年12月19日,被告人曲宝辉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4年3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曲宝辉、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周某、段某、柴某、刘某、王某乙、张某乙的证言,录像光盘一张,任丘市公安局西环路刑警队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一组,任丘市公安局西环路刑警队办案说明,通话记录,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任丘市公安局西环路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曲宝辉、王某甲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宝辉、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财物,在被人发现后,被告人曲宝辉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以暴力相威胁,被告人曲宝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曲宝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曲宝辉、王某甲因被人发现致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入户未实际得到财物,应比照未遂处理,且没有前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宝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素仿审 判 员  边素体人民陪审员  王建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红茹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