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24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虞伟强;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4156号原告虞伟强与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张雅玲应给付原告虞伟强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负担律师费32160元、案件诉讼费6317元。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虞伟强(申请执行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德凤、张月生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原告虞伟强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负担律师费32160元,缴纳案件诉讼费631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另案对原查封的被执行人杨德凤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方德路XXX弄XXX-XXX号XXX层、XXX号XXX层、100弄81-84号302室、310弄125号1-3层等房产进行评估,需评估结束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评估、拍卖需较长时间,而被执行人其他房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亦无法处理,鉴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委托评估登记表、执行裁定书等为凭。本院认为,原查封的被执行人进行评估后,需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评估、拍卖需较长时间,而被执行人其他房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亦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虞伟强依据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琦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马 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