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奚鹏飞与奚尊度、洪巧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鹏飞,奚尊度,洪巧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42号原告:奚鹏飞。委托代理人:谢卫飞,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尊度。被告:洪巧巧。本院在审理原告奚鹏飞与被告奚尊度、洪巧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奚鹏飞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奚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