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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向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向某。被告麻某。原告向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麻某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对被告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向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