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1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力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05号之三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尤振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安力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彩虹大厦北楼一层103-10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蔡晓涌。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彩虹大厦一层102-1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蔡晓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冀0922民初10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