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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秋颖与贾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颖,贾志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张秋颖,女,汉族,现住孤家子镇。被告:贾志洋,男,汉族,个体户,现下落不明。原告张秋颖与被告贾志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秋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志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秋颖诉称:原告在孤家子镇内开装潢材料商店,被告在孤家子镇内做室内装潢,经常从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室内装潢工程完成后,被告给原告结欠账。但从2013年被告不再给原告结欠账,原告多次催要所欠装潢材料款,被告偿还一部分欠款,还欠23000元,并于2014年1月27日给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且口头约定于2015年正月还清,但被告未履行口头协议,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就是不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装潢材料款23000元,并承担银行利息。贾志洋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张秋颖与贾志洋自2012年开始有业务往来,贾志洋在张秋颖经营的装潢材料商店赊购装潢材料用于装修工程,2014年1月27日双方结账,贾志洋累计欠款23000元,贾志洋给张秋颖出具欠据。现贾志洋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贾志洋于2014年1月27日出具的欠条。本院认为,本案是贾志洋因向张秋颖赊购装潢材料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贾志洋在承揽装修工程中,向张秋颖赊购装潢材料,在工程完工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张秋颖庭审中提交了贾志洋出具的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秋颖要求贾志洋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张秋颖主张贾志洋给付欠款期间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条款,故张秋颖要求贾志洋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志洋偿还拖欠原告张秋颖货款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贾志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海鑫人民陪审员  郑小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