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字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与张天智、杨学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张天智,杨学改,水晓红,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字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负责人:乔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利平,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天智。被执行人:杨学改。被执行人:水晓红。被执行人:芜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宝娣,董事长。本院依据2015年9月10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3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水晓红银行存款9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