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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蔡小妹与颜志刚、岳婷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小妹,颜志刚,岳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11号申请人蔡小妹。被申请人颜志刚。被申请人岳婷婷。申请人蔡小妹与被申请人颜志刚、岳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颜志刚、岳婷婷所有的座落于金坛区金城镇某某某某2幢甲单元1201室的房屋,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颜志刚、岳婷婷所有的座落于金坛区金城镇某某某某2幢甲单元1201室的房屋(查封标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蔡小妹提供的座落于金坛区金沙花园1-201室的担保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云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