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蔡小妹与颜志刚、岳婷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小妹,颜志刚,岳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11号申请人蔡小妹。被申请人颜志刚。被申请人岳婷婷。申请人蔡小妹与被申请人颜志刚、岳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颜志刚、岳婷婷所有的座落于金坛区金城镇某某某某2幢甲单元1201室的房屋,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颜志刚、岳婷婷所有的座落于金坛区金城镇某某某某2幢甲单元1201室的房屋(查封标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蔡小妹提供的座落于金坛区金沙花园1-201室的担保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云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