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卫兵诉朱秀焕、朱先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兵,朱秀焕,朱先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656号原告王卫兵,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雪峰,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秀焕,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朱先海,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兵诉被告朱秀焕、朱先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卫兵负担。审 判 员 刘 艳 丽审 判 员 刘 亚 峰审 判 员 ��晓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汪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