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敬云与李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云,李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09号原告:刘敬云。委托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骁,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云诉被告李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云撤回对被告李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00元减半收取1875.0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长 于秀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凌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