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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敬云与李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云,李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09号原告:刘敬云。委托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骁,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云诉被告李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云撤回对被告李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00元减半收取1875.0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长  于秀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凌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