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立东与被上诉人葫芦岛铸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立东,葫芦岛铸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立东。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丁喜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铸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水泥街2286号。法定代表人魏俊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德强,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立东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铸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连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立东于2016年2月14日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立东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韩立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晓杰审 判 员 陈 瞳审 判 员 唐宏博审 判 员 钟金芹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