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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铁力市兴林家俱厂与王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兴林家俱厂,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54号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兴林家俱厂。代表人丛伟建,职务厂长。被执行人王力,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酒店经理。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兴林家俱厂与被执行人王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力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力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781执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厉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