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林福标与林福标、姜美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林福标,姜美娥,余波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3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代表人:杨金贝。委托代理人:周孝明。被告:林福标。被告:姜美娥。被告:余波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诉被告林福标、姜美娥、余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以与三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