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方源典当有限公司与崔洪伟、崔晓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方源典当有限公司,崔洪伟,崔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方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58甲4(356甲4)。(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丽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崔洪伟。被执行人崔晓琳。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方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洪伟、崔晓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6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崔洪伟、崔晓琳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于2014年6月11日,查封崔晓琳名下位于康平县张强镇张强村,宗地面积3107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崔洪伟名下座落于康平县张强镇张强村13栋(建筑面积1304.4平方米)、14栋(建筑面积403.6平方米)、18栋(建筑面积175.11平方米)、19栋(建筑面积85.56平方米)的四套房屋。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晓琳名下位于康平县张强镇张强村,宗地面积3107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宗土地上四处无证建筑物与被执行人崔洪伟名下座落于康平县张强镇张强村13栋(建筑面积1304.4平方米)、14栋(建筑面积403.6平方米)、18栋(建筑面积175.11平方米)、19栋(建筑面积85.56平方米)的四套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虹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