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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行申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夏汉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宁行申142号宁夏汉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与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审第三人周林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行终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关于你公司提出原审第三人周林庆系案外人程明军雇用,与你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林庆构成工伤没有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查,你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你公司承包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办公大楼拆除工程,原审第三人周林庆系在你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拆除消防管道过程中受到伤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由你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现你公司主张与原审第三人周林庆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未加以有效证据予以补充证明,故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公司提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银人社伤险字(2014)177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向你公司进行了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地址为你公司的注册地,你公司称实际经营场所已变更,但在工伤认定期间你公司并未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说明,且邮寄查询单显示已经妥投,故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送达程序并不违法。综上,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