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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佑年、黄安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佑年,黄安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徐佑年,农民。申请人黄安淑,农民。申请人徐佑年、黄安淑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晓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佑年、黄安淑于2014年12月26日起诉称,其子徐晓峰于2001年10月12日9时许,因辍学在家,就是否继续求学或外出务工,与父母即申请人发生争执,继而负气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徐晓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徐晓峰,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某镇某村。系申请人徐佑年、黄安淑之子。公民身份号码:××。2001年10月12日9时许,被申请人徐晓峰因辍学在家,就是否继续求学或外出务工,与父母即申请人发生争执,继而负气出走,虽经申请人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徐晓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徐晓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晓峰自出走之日起至今已有14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徐佑年、黄安淑作为徐晓峰的父母,现申请宣告徐晓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徐晓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灵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