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泳与李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泳,李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0-1号申请人张泳,男,1980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敦,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岸,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申请人张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岸在兴业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账号及兴业银行现金宝(1号)人民币理财计划收益权共计6000万元。本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并已执行。2016年2月6日申请人张泳与被申请人李岸共同到庭,双方表示已和解,现申请人张泳要求解除原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泳与被申请人李岸纠纷已和解,现要求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岸在兴业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账号及兴业银行现金宝(1号)人民币理财计划收益权共计六千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智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