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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晓梅与黄毅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梅,黄毅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126号原告黄晓梅,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黄毅聪,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黄晓梅诉被告黄毅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志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晓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毅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晓梅诉称,2014年10月20日,被告黄毅聪向原告黄晓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本息分12个月还清,每月本息偿还5000元。事后,被告仅偿还6个月,就背信弃义践踏亲情,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黄毅聪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毅聪缺乏资金,于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黄晓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每月偿还本息5000元,分12个月还清,并由被告黄毅聪出具借条给原告黄晓梅收执。事后,被告黄毅聪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1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4月23日各偿还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被告黄毅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梅与被告黄毅聪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后,被告黄毅聪未能按期全部偿还借款,原告黄晓梅可随时主张权利。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超过年利率24%,原告黄晓梅自愿将利率调整为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被告分期偿还30000元,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陆续予以扣除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4767.52元,且从2015年4月21日起未付利息。原告请求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利息,应予准许。原告黄晓梅请求被告黄毅聪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被告黄毅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毅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黄晓梅借款人民币24767.52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本院指定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黄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晓梅负担50元,被告黄毅聪负担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志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参全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