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何杰与孙国杰民间借贷纠纷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杰,孙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521-2号申请执行人何杰,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孙国杰,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杰与被执行人孙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国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拟对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孙国杰的银行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予以扣划,需对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孙国杰的银行存款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国杰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