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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路国军与赵礼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国军,赵礼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11-1号原告:路国军,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赵礼元,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国军与被告赵礼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应诉材料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明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