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顾金凤与张玉珍、孟利芹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凤,张玉珍,孟利芹,张若明,孟素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438号原告顾金凤。被告张玉珍。被告孟利芹。被告张若明。被告孟素芹。原告顾金凤与被告张玉珍、孟利芹、张若明、孟素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金凤和被告张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珍、孟利芹、孟素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金凤诉称,2011年12月12日,原告从孙XX处购得一套位于牛山××××号的房屋,但作为邻居的四被告竟然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堆放了砖块、木条、编织袋等障碍物,致使原告上下班出行受阻,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原告为此曾报过警,公安处理后被告仍不予纠正。请求判令四被告拆除清理擅自设置堆放在公共道路上的砖块、木条、编织袋等障碍物,并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若明辩称,我认为原告说的没有道理,因为原告家房子住在我们家房子东侧,他家历来走东门,原告买的是二手房,原房主建房都是走东门进出,东面留有进出的大门。我房子前面的通道比较窄,当时和原告所购房屋原房主口头约定他走东面不走西面,所以西面的路是我们另外三户共同铺的水泥路,弄的下水道,通的自来水,并且当时也征询东户的意见,修这个路时都是由我们西面三户出资的,东户一分钱没出,后来原房东就一直走东门。被告张玉珍、孟利芹、孟素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顾金凤从案外人孙XX处购买东海县牛山××××号房产,并于2011年12月12日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被告张玉珍、孟利芹、张若明、孟素芹居住东海县××××号房屋,系原告邻居,位于原告的西户。原被告的房屋均系坐北朝南,南面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巷道,宽约两米。被告在其房屋门口巷道内堆放砖块、木条、编织袋等物品,致使原告出行不便,原告曾向城管和信访部门投诉信访,后因处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10年3月,孙XX曾因四被告及赵继雨在其房屋巷道门口安装铁门和堆放杂物,诉至本院,请求排除妨害,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支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及赵继雨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即2010年5月6日自行将其安装在公共通道上铁门拆除并清理堆放在公共通道上的物品。逾期不履行上述行为,孙XX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XX放弃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房产证、现场照片、(2010)东民初字第0685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公共巷道内堆放砖块、木条、编织袋等物品,致使原告出行不便,其次被告曾因在巷道内安装铁门和堆放杂物,被东海县牛山××××号房产原房主诉至本院,并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拆除铁门清除障碍,现被告仍堆放杂物,又影响原告通行,有违诚实信用。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清除杂物,排除妨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珍、孟利芹、张若明、孟素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清理堆放在门口公共道路上的砖块、木条、编织袋等障碍物。二、驳回原告顾金凤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