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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宇与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83号原告曹宇,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秋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渝兴,经理。原告曹宇与被告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宇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宇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雪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