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宇与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83号原告曹宇,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秋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渝兴,经理。原告曹宇与被告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宇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宇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雪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