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息平与罗晓平、泸州市天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息平,罗晓平,泸州市天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王息平,男,生于1967年3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罗晓平,男,生于1983年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天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晓平、泸州市天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253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