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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梁文军与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军,杨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梁文军。被告杨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军与被告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文军负担。审判员  曹爱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容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