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郝宗香与徐祖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宗香,徐祖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900号原告:郝宗香,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施军,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祖付,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郝宗香与被告徐祖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宗香委托代理人张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祖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宗香诉称:2013年被告承包油库建房工程,从原告处赊欠瓷砖款3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向原告出具拖欠货款34000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5年4月10日归还,但该款被告一直未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债务利息(自约定还款之日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徐祖付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3、证明一份,证明欠条落款“徐祖富”与本案被告“徐祖付”系同一人。被告徐祖付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亦未提出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交三份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郝宗香为被告徐祖付建筑工程提供瓷砖,截至2015年1月份被告共欠原告瓷砖款计34000元未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15年4月10日前还款。欠条落款处欠款人为“徐祖富”,经被告徐祖付户籍地徐集镇孙庙村,现调整合并为徐集镇黄巷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徐祖付(男,身份证号码××)又名徐祖富。且欠条尾部注明的身份证号码也与徐祖付身份证号码一致,故可以认定欠款人“徐祖富”即本案被告徐祖付。欠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原告的欠款,故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建筑需要从原告处购买瓷砖并拖欠货款,有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诉请被告偿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被告徐祖付拖欠瓷砖款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祖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郝宗香货款3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徐祖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俊代理审判员 龙 波人民陪审员 林 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